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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中兴与李德华陈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兴,李德华,陈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275号原告:田中兴,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李德华,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陈晓林,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田中兴与被告李德华、陈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向原告田中兴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