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连宏球与李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宏球,李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连宏球,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李新英,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连宏球与被执行人李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英存款等财产及收入11796.8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新英负担本案执行费76.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齐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