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超、周瑞等与滁州金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周瑞,范明贵,周伟,滁州金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86号原告:马超,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周瑞,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范明贵,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天逸华府桂园)。原告:周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金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银花西区39幢办公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WX7XXL。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胜,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超、周瑞、范明贵、周伟诉被告滁州金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马超、周瑞、范明贵、周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超、周瑞、范明贵、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周瑞、范明贵、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马超、周瑞、范明贵、周伟负担。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