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英某甲、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某甲,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596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祥,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英某甲,居民。被告:英某乙,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英某甲、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