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田金栋、勾山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栋,勾山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田金栋,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证件号码132423197205155911。被执行人勾山河,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证件号码130625197412146331。田金栋与勾山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9民初2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勾山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金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勾山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勾山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勾山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金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勾山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金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