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书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书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996号罪犯黄书印,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南刑一初字第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书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645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黄书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镇平县枣园镇政府干部杨润三带领镇政府雇佣人员张玉华、李光寅等人,到枣园镇山北村岈子黄征收提留款,被该犯无理阻挠,双方发生争执。该犯怀恨在心,当晚8时许,该犯携带手电筒、“红缨枪头”窜至同村村民黄耀国家门口附近,趁张玉华、李光寅不备,持“红缨枪头”朝二人身上乱扎,致张玉华当场死亡,李光寅被扎伤。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黄书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亲属无申诉,积极改造,基本能遵守监规狱纪,并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因病未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但能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表现较好。受监狱表扬6次。扣分2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书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书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三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