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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海口海滨兆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海滨兆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69号申请执行人:海口海滨兆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向荣路89号。法定代表人:汤文雅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52387287M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开发区亚龙大道亚龙湾公主郡三期21幢21-2-205、203。组织机构代码:594916920负责人:石新波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64.5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64.50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