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以勒钢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以勒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以勒钢管有限公司,沈晓平,章福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848634828。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松阳以勒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工业园区永宁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85358X。法定代表人沈晓平。被执行人浙江以勒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强高新科枝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6171X。法定代表人章福滔。被执行人沈晓平,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章福滔,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阳以勒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以勒钢管有限公司、沈晓平、章福滔在6773316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尹伟平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龙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