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占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占国,井小红,贾庆府,姜科,刘磊,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占国,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井小红,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贾庆府,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姜科,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磊名下银行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