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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皖与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737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1-9号。负责人:吴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双流区人民法院西航港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为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覃春花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