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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子莲与白淑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子莲,白淑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4号申请人:潘子莲,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白淑杰,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潘子莲与被申请人白淑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子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