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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王丕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王丕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4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水厚,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翔,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丕永。原审第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代表人:矫学庄,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庙头社区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王丕永,原审第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简称江苏广通建设工程城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古庙头社区居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7月3日,经古庙头社区居委会委托,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审计报告,载明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审定工程造价为22184094.26元。古庙头社区居委会申请再审时主张,其尚未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城阳分公司进行总工程量结算,江苏广通建设工程城阳分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未经古庙头社区居委会同意,其对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审计报告结论不予认可。审查认为,古庙头社区居委会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016年11月2日,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向古庙头社区居委会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该社区居委会主任拒绝签收,后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有法律依据。综上,古庙头社区居委会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