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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英,周文志,王振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345号原告:陈付英,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七家营子村*组,身份证号1504291943********。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光,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志,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青松岭高蓬安贫困子村*****号,身份证号2113221970********。被告:王振华,女,45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青松岭高蓬安贫困子村*****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50号。负责人:鲍海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艳,公司员工。原告陈付英与被告周文志、王振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付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文志、王振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付英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