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541尚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甲,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被告人尚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于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尚某甲在沭阳县汤涧镇四方佳园小区内,因拉设电缆线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尚某甲用拳头捣被害人王某头部、鼻部等处,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颅脑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尚某甲犯罪后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尚某甲供述了其伤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王某陈述、未到庭证人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尚某甲的到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尚某甲无前科劣迹;“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尚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尚某甲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当庭能认罪、悔罪,再犯罪的可能性低。综上,对被告人尚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源人民陪审员 仲崇良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馨书 记 员 卢光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