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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玉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清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玉清,曾用名吴宝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桑植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2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玉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书记员曾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19时许,桑植县公安局洪家关派出所接匿名报警得知,桥自湾镇某地村民吴玉清持有火枪。随后,办案民警赶至被告人吴玉清家中,吴玉清主动交出藏匿于烤烟房内的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一包自制钢珠等物品。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中的一支系利用发射管内的火药燃烧产生的动能推动弹丸进行击发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玉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传唤证,现场照片,枪支、弹药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张公物鉴(痕迹)字[2017]163号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审讯光碟;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玉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清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玉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玉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一支、一包自制钢珠等物品,由扣押机关桑植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