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艾晓峰与杨红虹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晓峰,杨红虹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4738号原告:艾晓峰,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杨红虹,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晓峰与被告杨红虹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艾晓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艾晓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晓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运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