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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国会与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会,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民初1698号原告李国会,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法定代表人韩伯黎,系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国会与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基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会、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韩伯黎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韩伯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会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698元。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是事实,欠款没有还。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2张存单,存款金额13500元在银行抵押,1998年1月1日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李国会出具保证书,内容为“西林村委借李国会价值壹万叁仟伍佰元存款单,到银行贷款抵押,由村委按5厘1毫的利率给予计息(原存单利息仍归本户)愈期不还,村委承担一切责任。”西林村委在保证书上盖印,李宝坤、李学坤、李本圣在保证书上盖的名章。1998年1月16日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正,¥13500.00元,用途说明借李国会存单贰张(村贷款抵押按0.051计息)经手人处李宝坤盖的名章。因被告没有及时归还贷款,银行将原告李宝会抵押存单上的存款13500元用于偿还被告贷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借条一张、保证书一份;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会与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135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予以付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国会要求由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给付利息的主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0.051元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1998年1月1日至今共计19年计付利息。原告李国会要求由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利息共计1619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198元,没有超出应支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借原告李国会人民币13500元及利息16198元,共计29698元。如果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3元,由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