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天福与王丹、王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福,王丹,王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1377号原告:陈天福,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丹,女,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炘,男,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天福诉被告王丹、王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丹、王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天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丹,王炘向陈天福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王丹于2015年3月17日向陈天福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17日起自2016年3月17日止,但王丹向陈天福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王丹与王炘系夫妻关系,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陈天福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王丹、王炘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及中国建设银行闽侯支行DCC历史流水,拟证明王丹向陈天福借款180000元。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拟证明王丹与王炘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王丹与王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王丹与王炘夫妻共同债务。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陈天福提供上述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而王丹、王炘均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陈天福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王丹向陈天福出具一份借款借据,载明:今因王丹,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到陈天福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元整),还款日期2016年3月7日。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借款人王丹,借款日期2015年3月17日”。审理中,陈天福对上述的借款过程作了说明,确认上述借条划横线上手写的文字均系王丹本人亲笔书写并捺手印,且王丹借款后分文未还。因王丹、王炘未到庭,故无法调解。另查,王丹与王炘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王丹向陈天福借款180000元,有王丹向陈天福出具的借条及闽侯支行DCC历史流水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陈天福要求王丹归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陈天福主张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借款系发生在王丹与王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王丹与王炘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债务是王丹的个人债务,故陈天福提出本案债务系王丹与王炘的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共同偿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王丹、王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天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丹、王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天福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王丹、王炘负担。案件公告费560元由王丹、王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剑津人民陪审员 沈星光人民陪审员 程书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主要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