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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洪臣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洪臣,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洪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南哲、朴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洪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秦洪臣饮酒后驾驶××ד太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延吉市解放路与延春街路口处行驶时,与该地点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史某某一边抓住秦洪臣的脖领,一边打电话报警。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秦洪臣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6.47/mg100ml。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秦洪臣支付给被害人史某某2000元赔偿款,史某某表示不再追究秦洪臣的民事责任。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洪臣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指认事故车辆的照片,秦洪臣血样提取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单,赔偿协议书及收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洪臣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洪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洪臣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现对被告人秦洪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洪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吉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