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同兴申请执行栾川县栾川饭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兴,栾川县栾川饭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兴,男,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栾川县栾川饭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王龙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同兴与栾川县栾川饭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欠款2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存款、工商、车辆、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