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275汤建辉与乔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辉,乔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275号原告:汤建辉,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乔光生,男,1951年12月13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汤建辉与被告乔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建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建辉负担。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