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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詹淑会与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淑会,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利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167号原告:詹淑会,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连(系原告詹淑会之夫),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张湧,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宝利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白水坨村。法定代表人:詹淑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连,男,公司员工。原告詹淑会与被告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宝利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计取为694元(原告已缴纳),由詹淑会负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