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排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0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排军,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陈排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排军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陈排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排军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排军的银行存款查询,于2017年8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29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排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排军的财产线索,本院对未执行的罚金1705元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