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执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普宁市里湖泰嘉源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龙,普宁市里湖泰嘉源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523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龙,男性,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部新区被执行人:普宁市里湖泰嘉源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工业区西侧九斗,组织机构代码91445281062199940T。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109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沛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