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行终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湘其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湘其,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行终21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湘其,男,汉族,1959年3月14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悦来组。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斌,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何锋,区长。委托代理人:干建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繁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桂山,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子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湘其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楼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3行初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湘其于2016年7月9日起诉称:黄湘其是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悦来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合法房屋,取得了潭雨集建(1996)字第B114-04-73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年6月30日,雨湖区政府、万楼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送达任何征收文件、没有给予合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请求确认雨湖区政府、万楼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雨湖区政府辩称,根据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拟征地告知书》,黄湘其所在村的征地工作是由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雨湖区政府没有组织人员拆除黄湘其房屋,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湘其是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悦来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合法房屋,办理了潭雨集建(1996)字第B114-04-73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年6月30日,在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行政机关对黄湘其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违法建筑认定、亦未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强制拆除有关程序的情况下,黄湘其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黄湘其认为雨湖区政府、万楼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拆除行为,并提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是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有关录音记录、现场照片及有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欲证明是雨湖区政府、万楼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雨湖区政府、万楼街道办事处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拟征地告知书》等证据,欲证明该处征地与雨湖区政府、万楼街道办事处无关。2016年11月17日,雨湖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2016年6月30日对黄湘其房屋的拆除,在今年9月1日庭审后,我单位进行了落实。经查,此一拆除行为确为雨湖区万楼街道组织实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万楼街道办事处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二、本案所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关于焦点一,本案当事人对黄湘其的房屋已被有关行政部门强制拆除的事实无异议。因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书面决定也没有书面告知黄湘其拆除主体,黄湘其无从得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现黄湘其提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是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录音记录、现场照片及有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欲证明是万楼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经查黄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实黄湘其关于万楼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拆除其房屋行为的主张,万楼街道办事处对黄湘其的此主张亦予以否认。但这些材料可以证实万楼街道办事处参与或协助实施了有关征地项目行为,加之雨湖区政府作出《情况说明》,称是万楼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拆除行为,而本案中万楼街道办事处作为参与或协助了有关征地项目的当地基层政府,应当知道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在万楼街道办事处没有证据否认其是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万楼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因此,本案万楼街道办事处是适格的被告。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黄湘其对其房屋持有潭雨集建(1996)字第B114-04-73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认为黄湘其的房屋是非法建筑,则应依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并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应程序;如果是合法建筑,则应依法定征收程序,进行征收拆除。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万楼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应程序,即对黄湘其的房屋予以了强制拆除,程序不合法。综上所述,黄湘其提出的确认万楼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确认万楼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黄湘其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黄湘其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认可万楼街道办事处实施对其房屋违法强拆,但雨湖区政府实施共同强拆行为,应承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系法定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也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雨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雨湖区政府违反土地审批流程,违反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和万楼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了违法强拆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强拆的证据。一审判决漏判雨湖区政府承担违法责任,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并增加确认雨湖区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行为违法。雨湖区政府和万楼街道办事处均答辩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双方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中黄湘其的房屋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只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定征收程序,才能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对于涉案黄湘其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情况,雨湖区政府作出《情况说明》,确认是万楼街道办事处所为,万楼街道办事处也认可其违法强拆行为,黄湘其对该事实并无异议,故本案一审判决确认万楼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黄湘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正确。对黄湘其主张其房屋是雨湖区政府和万楼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因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黄湘其该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黄湘其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湘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春梅审判员 彭春玲审判员 周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