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653号之一原告: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锡甘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徐俭,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荣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秦本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法务部干事,特别授权代理。2016年9月21日,依原告申请,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91民初5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裁定将原告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我院管辖,2017年8月18日,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账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2603xxxxxxxxxxxxxx2中存款90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