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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965号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学洋,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利民,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医院负担。审 判 员  查宣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国胜见习书记员  王昱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