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师宗县四海友城商贸有限公司、陆良洪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鑫、郑宏、师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杨玲、杨青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师宗县四海友城商贸有限公司,陆良洪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鑫,郑宏,师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杨玲,杨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046号原告: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石良,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芬,女,汉族,1971年8月13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师宗县四海友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福,师宗县大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陆良洪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平、安芳,云南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杨鑫,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高中文化,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心旭,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郑宏,男,汉族,1972年7月1日生,大专文化,个体户,陆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平、安芳,云南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师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若辰,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杨玲,女,汉族,1971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平,云南徐国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杨青,女,汉族,1960年4月5日生,个体户,师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若辰,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原告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师宗县四海友城商贸有限公司、陆良洪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鑫、郑宏、师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杨玲、杨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陆良茂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志华审判员 田庆荣审判员 殷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