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喻继菊与杨保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继菊,杨保国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842号原告:喻继菊,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志超,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保国,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继菊诉被告杨保国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继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继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国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继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继菊负担。审判长 潘绍龙审判员 熊文波审判员 杨国峰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焱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