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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永与黎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黎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罗永,男,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执行人:黎德荣,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永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德荣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德荣系蓬安县人,夫妻二人属二级残疾,无固定收入;经查各金融系统其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蓬安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