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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江涛、蔡永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江涛,蔡永坤,张毓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丁江涛,女,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蔡永坤,男,生于1943年8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毓鉴,女,生于1946年3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江涛与被执行人蔡永坤、张毓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江峡大道江口酒厂二层西户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丁江涛,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人:蔡永坤,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用(2013)字第120238号。建筑面积92.39平方米)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丁江涛,丁江涛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