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强,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志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市场日盛网吧,使用破坏电脑主机挡板的方式,窃得该网吧内电脑的CPU4个、内存条4个。201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志强去到上址,使用同样的方式,窃得CPU4个、内存条4个。得手后,被告人李志强将上述两次窃得的赃物销赃得款800元,用于购置OPPO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CPU8个、内存条8个,共计价值达3933元。2017年5月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志强,现场起获上述用赃款购得的OPPO手机1部。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李志强如实供述、两次盗窃、数额3933元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志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志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志强退赔违法所得3933元给被害人钟灯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