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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红娣、田海梅与杨朝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娣,田海梅,杨朝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65号原告:陆红娣,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田海梅,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杨朝军,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101室。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梅,女,该公司职工。原告陆红娣、田海梅与被告杨朝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陆红娣、田海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红娣、田海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红娣、田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红娣、田海梅负担(原告陆红娣、田海梅已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银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