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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国义与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义,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辉,顾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40号申请人王国义,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5日,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风梅。被执行人董银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顾占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顾红奎,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0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辉、顾红奎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辉、顾红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董银涛、顾占辉、顾红奎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