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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阳江市江城区新玛娱乐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花花音乐食品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阳江市江城区新玛娱乐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花花音乐食品店,林茂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8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炯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花花音乐食品店。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茂双,该店经营者。被告:林茂双,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玛娱乐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花花音乐食品店、林茂双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从展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权书 记 员  麦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