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西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4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弱电工程综合布线材料价款751567.53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1937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78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偿还69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款项。现本院将其中692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本案执行费10109.46元后,剩余84890.54元退还给被执行人。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7)第48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