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96号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文体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注册号:360900210013616。委托代理人:肖红萍,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颜建军,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东)。本院在审理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建军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