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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与张老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张老正,邢金英,张壮,史三静,张老歪,边艳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9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地址:高阳县朝阳路241号。负责人:杨雪超,该行行长。被告:张老正,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坎苇村。被告:邢金英,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坎苇村。被告:张壮,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坎苇村。被告:史三静,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坎苇村。被告:张老歪,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坎苇村。被告:边艳雪,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南坎苇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与被告张老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老正等六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