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顾海霞、何家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霞,何家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顾海霞,女,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何家乐,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顾海霞与何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顾海霞签字确认自愿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 雯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