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因涉嫌诈骗,2017年3月1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3月31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7年3月3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4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祁新献,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代理检察员邢东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祁新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张涛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2,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涛以王双伟的名义,虚构其父亲出车祸住院用钱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共计6000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案发后,该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张某2。2、2017年3月,被告人张涛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其姓王,虚构其去北京进服装货款不够、其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的事实,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案发后,该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李某。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抓获证明、李某手机短信、微信截图、邮政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二份、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袁某、张某1、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份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数额巨大,将钱挥霍,多次诈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半量刑。被告人张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张涛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2,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涛以王双伟的名义,虚构其父亲出车祸住院用钱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共计6000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案发后,该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张某2。2、2017年3月,被告人张涛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其姓王,虚构其去北京进服装货款不够、其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的事实,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案发后,该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袁某因在其开设的台球厅放置打鱼赌博机盈利3000元左右,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涛的户籍基本信息。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涛在家中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新乡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显示2014年7月份张涛因赌博被新乡县公安局小冀派出所行政拘留。3、李某手机短信、微信截图、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中国邮政银行短信提醒,在2017年3月15日17时37分存入2000元,3月17日9时39分转出2000元。其弟弟李迪在2017年3月17日向其转账3000元。张涛微信资料截图及与之对应的银行交易明细。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户名王双伟账号62×××18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14日交易明细。5、谅解书二份证明被告人张涛的父亲归还了被害人张某2、李某的全部损失,张某2、李某对张涛表示谅解的事实。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7年3月19日扣押张涛邮政银行62×××18银行卡,2017年4月1日归还给张涛。7、通话清单证明13460472717号码(机主张某2)2016年11月、12月、1月三个月的全部通话清单。在2016年12月30日、31日、2017年1月9日、19日、22日、24日、25日与被告人张涛17183904114联系密切,与被害人张某2陈述、被告人张涛的供述相吻合。(二)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12月份或2017年1月份,有一个叫张新涛的经常去其的台球厅的打鱼机上赌博及后经辨认张新涛就是张涛的事实。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以前不知道大儿子张涛通过微信骗别人钱的事,其从来没有犯过法,也从来没有给被害人打过电话称自己孩子出车祸跟她借钱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王双伟的父亲,王双伟有两三年都不在家了,具体王双伟在哪儿打工不知道,这么长时间了王双伟也没有跟家里联系过,其也不知道王双伟的手机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陈述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4日一男子以给其看病为由骗取其信任后骗取其62000元钱及其分十九次将钱存入王双伟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其不认识监控中取钱男子及其没有更换过电话,对方男子偶尔还与其联系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陈述2017年3月初的一天,其在阳阿乡河窑新村妹妹李瑞金家住的时候,与一名男子微信认识,并经常聊天,后来慢慢聊熟了,就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其给他136××××1235的号码,他给其17183904114的号码以及后来其在微信上被这名男子骗取5000元钱的事实经过。(四)被告人张涛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快过夏天的时候,其通过微信加张某2好友,然后平时没事就跟她聊天,后来跟她聊天得知张某2平时有一个病一直困扰着她,其就跟她说会跟她去找个地方给她看病,尽自己最大去帮她把她的病看好为由,以各种理由骗取张某2五六万元钱,其骗取的钱都用来赌博的事实。2017年3月份的一天,其通过微信加李某好友取得信任后,以其在北京进货钱不够及其父亲出车祸为由骗取李某5000元未归还的事实。(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明经辨认6号照片的男子张涛就是2017年3月份的一天在原阳县阳阿乡河窑新村与自己视频聊天的男子。经辨认9号照片张涛就是在2016年12月底到2017年1月份,自称叫张新涛并到一战到底台球厅用一台打鱼赌博机赌博的男子。(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份证明在对被告人张涛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两份,证人袁某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一份,张涛在ATM机取款视频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至四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的公诉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其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卫芹审 判 员 李增军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