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玉林、徐桂芹与马红、马芬、马珍、马友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林,徐桂芹,马红住黑龙江省虎林县虎头镇,马芬,马珍,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林,住木兰县利东镇。申请执行人徐桂芹,住木兰县利东镇。被执行人马红住黑龙江省虎林县虎头镇。被执行人马芬,住木兰县大贵镇。被执行人马珍,住木兰县大贵镇。被执行人马友,住木兰县利东镇。本院在执行马玉林、徐桂芹申请执行马红、马芬、马珍、马友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7年应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