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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骐铭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骐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46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骐铭(曾用名田洪建),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住武清区。有前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骐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骐铭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9日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骐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骐铭于2017年1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洗浴一楼大厅内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2017年1月5日17时许,王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无名打渔机”一组共10台游戏机。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鉴定,该10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田骐铭后于2017年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骐铭于2017年3月初,再次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洗浴一楼大厅内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2017年3月5日14时许,杨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无名打渔机”二组共12台游戏机。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鉴定,该12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田骐铭亦被当场抓获。案发后,上述赌博游戏机均已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骐铭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赌具及赌资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赌博机收据,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田骐铭前科判决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骐铭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10台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骐铭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田骐铭在第一次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骐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继续故意犯罪,且在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再次开设赌场,依法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骐铭在开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田骐铭犯开设赌场罪,法定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骐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