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执7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春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春蕾,朱军,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475号(财富国际)公寓式办公619室,组织机构代码56218461-4。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蕾,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朱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朱斌,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徐欣与张春蕾、朱军、朱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春蕾、朱军、朱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70555元,剩余案款57055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