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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天津金航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天津金航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040号原告:吕某,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海事局海测大队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玥,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被告:天津金航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43号财富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张虎成,总经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天津金航中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高学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宗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学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月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益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