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敏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敏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640-1号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法定代表人李超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力臣,男,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调解、起诉、出庭、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敏英,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敏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搬迁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房地产纠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300元退还给原告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少良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人民陪审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