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海秋与黄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秋,黄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706号原告(反诉被告):邓海秋,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魁龙,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秋与被告黄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邓海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黄魁龙在提起反诉后,经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海秋撤诉处理;黄魁龙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邓海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继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