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瑞峰与刘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峰,刘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94号原告:黄瑞峰,男,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刘颖,女,199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黄瑞峰诉被告刘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黄瑞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峰撤回���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瑞峰负担。审 判 长 刘贵霞人民陪审员 朱希尹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