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于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81号原告:张某,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堂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