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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沙马约布木与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学府店张琴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马约布木,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学府店,张琴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770号原告:沙马约布木。被告: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学府店。被告:张琴琴。原告沙马约布木诉被告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学府店、张琴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沙马约布木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学府店、张琴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马约布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园化妆品有限公司学府店、张琴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8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1.25元,由原告沙马约布木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