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霍东洋、侯丽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东洋,侯丽,彭绍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96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东洋,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侯丽,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大邑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绍文,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东洋、侯丽、彭绍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川0129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东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侯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彭绍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霍东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东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东洋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忠审判员 江建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